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报告帮助人们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贵州省工作报告篇一
近日,贵州省政府举行了一年一度的工作报告,详细阐述了过去一年的政府工作和未来一年的计划。通过观看政府工作报告,我深感政府一年来在经济、教育、环保等诸多领域取得的成就,同时也发现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在过去一年中,贵州省经济表现出色。根据工作报告数据显示,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增速达9.1%,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经济总量进入百万亿元俱乐部,这一成绩令人鼓舞。同时,工业、服务业、农业、市场主体等方面也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这一切成绩的背后,是贵州省人民勇于改革创新,不断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积极引进外资和扶持本土企业发展。
二、教育事业取得新进展
工作报告中,教育领域也取得了新进展。特别是高等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这与贵州省政府一直以来对加强教育投入的决心和付出密不可分。目前全省拥有普通高校67所,其中211、985重点院校有5所,卫生类院校8所,这些学校的建设,给广大学子提供了更多选择。
三、贵州省绿色环境建设还需加强
贵州省自然资源丰富,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工作报告指出,整治环境污染治理将成为未来的重点工作。特别是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亟待得到重视。近年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长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会严重影响农民生活,甚至危害到人的健康,希望政府未来能够加强监管力度、加大环保投入,确保农村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四、民生福利领域还需加强改善
虽然工作报告中提到了政府已经在贫困地区开展了扶贫项目以及将对群众医疗待遇等方面进行优化,但笔者认为贵州省还需更加注重发展医疗教育资源、解决饮水安全等问题。解决民生问题,关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政府要激发人民的幸福感,就必须高度关注和重视群众的实际需求和疾苦。
五、加强政府公信力与广大人民的信任
在贵州省政府工作报告中,首先提到了要加强党的领导,全面把握工作思路和政策,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无论是抗疫还是社会稳定,政府和党的领导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面对未来,政府要承担起更为重要的任务,确保政策落地,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民互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归属感,凝聚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加强人民的信任。
总之,贵州省政府在过去一年中,在经济、教育等领域取得的成绩都是不可磨灭的,以往的努力也要再接再厉,不足之处要不断改善。不仅要把握转型升级机遇,更要深刻认识到把人民的生产、生活建设好才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希望在未来,政府领导能够把握好整个社会进程,成为更好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让全省人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在不断提高。
贵州省工作报告篇二
2011级本科师范生、2012级专科师范生试讲试教工作划分为五个阶段:筹备阶段(第三周)、学生自行训练准备阶段(第4至6周)、教师指导学生训练阶段(第7至14周)、教学院验收阶段(第15、16周)、学校验收阶段(短学期第1周)。
二、试讲试教工作要求
1、各教学院应做好全院试讲试教的动员工作,提高认识,明确职责与要求,结合教育见习、微格教学等环节,总体部署试讲试教工作。成立试讲试教指导教师小组,由学科教学法教师对指导教师进行针对性培训,力保指导过程的有效性。
2、加强对基础教育的调研以及与中小学(幼儿园)的交流,为保证人才培养符合基础教育改革的需要,各教学院应积极聘请基础教育一线教师担任试讲试教指导教师,一线教师比例应不少于20%(以工作量计)。
3、每位学生至少准备两个试讲课题,完成相应教学方案设计,并针对其中一个课题制作多媒体课件。在第4至6周积极完成试讲自我训练;第7至14周接受教师现场听课指导,期间选择一个课题,根据说课评价标准准备说课方案,完成说课任务。
4、每位学生微格教学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5分钟)。
5、指导教师应充分利用微格教学实验培训学生使其掌握课堂教学技能,从课程与教学程序、教学技能、课堂教学效果、微格教学、说课等方面认真开展试讲试教指导工作,对每个学生的现场听课指导次数不低于4次,并针对该学生组织一次说课活动(时间为7--10分钟),根据说课评价标准,组织小组同学对该学生的说课情况进行互评和教师点评。
6、试讲试教的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填写《试讲试教指导教师手册》,并在试讲结束以后,及时上报所在教学院,作为考量教学工作的依据。
三、试讲试教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各教学院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有效推动试讲试教工作。
2、教学院于第15、16周对全部学生进行试讲试教验收。试讲试教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试讲试教总成绩 = 试讲试教平时成绩×40% +试讲试教验收成绩×60%。未通过院级、校级验收的学生,只能作为准实习生参加教育实习;准实习生在教育实习完后再参加学校验收测试,若还未通过验收者,将不能获得教育实习学分。
3、教务处在短学期第1周在院级验收合格的学生中抽取部分学生参加校级试讲试教验收。
4、音体美专业学生的试讲试教应由理论教学和技能教学两部分组成,所占比例由教学院自行确定。
5、结合试讲试教成绩校级验收,学校将利用指导教师手册交叉评阅、微格教室使用情况、学生调查等方式对各教学院试讲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6、部分师范生就业去向为非教育行业,按照自愿的原则,可申请不参加本学期的试讲试教和下学期教育实习。
贵州省工作报告篇三
贵州省工作报告是贵州省政府每年的一项重要宣传活动,也是政府与人民之间沟通的重要渠道。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参加了贵州省工作报告的观看,以便更好地了解贵州省及其政府的工作动态。在这里,我将分享我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概述报告内容
在2019年的贵州省工作报告中,贵州省政府指出发展经济、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保障、文化旅游等领域是其工作的重点。报告中提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促进贵州省的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特别是,在经济发展领域,贵州省政府确立了许多新的目标和标准,并提出了一些实施方案。
第三段:对报告中的经济发展进行分析
贵州省政府在经济领域的工作仍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在产业结构、科技创新以及扶贫工作等方面。但一些过去存在的问题,如就业压力和企业发展的困难,仍然需要加以解决。在新的一年里,贵州省政府需要更多地关注经济发展的问题,并采取更多的有效措施来促进贵州省经济的发展。
第四段:评论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沟通
贵州省工作报告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一种沟通方式,这种方式十分必要和重要。政府需要向公民提供一些重要的信息,以帮助他们了解政府的工作和规划。然而,如何通过不同的渠道向公众传达政府的想法和行动,仍然是一个挑战。政府需要通过更多的媒体和社交网络等新的渠道,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信息传递和沟通。
第五段:结论
贵州省工作报告是一个高峰,更是一个开始。政府和公民需要相互合作,确保政府的行动和民众的期望是一致的。这需要政府更加地关注公民的需求和利益,并积极回应他们的问题和反馈。政府和民众的合作不仅能够解决现有的问题,更能够培育一个更加积极和向上的文化,推动贵州省不断向前发展。
贵州省工作报告篇四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代理方:____________
合同签署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所有的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路___号,为_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房屋交易成交价人民币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拾______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
一、一次性付款:
1、由甲方委托丙方代收的
乙方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清全部房款人民币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_元。
丙方待房屋全部手续办理完毕,且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费用交接清楚并在结款通知单签字后_________日内,结清全款。
2、乙方直接付款给甲方的
乙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清全部房款人民币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佰______拾____元。
二、分期付款:
1、由甲方委托丙方代收的
2,乙方直接付鼓给甲方的
第四条房屋交易税费用承担方式: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___。
第五条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登记、房款交割、房屋所有权交付等居间工作,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按宗须向丙方支付经纪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乙方按宗需向丙方支付经纪代理人民币________元,如因单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由违约方支付经纪代理费的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平均负担经纪代理费的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元。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之日,甲、乙方须提供相关证件交由丙方,丙方在甲、乙方提供相关证件齐全后______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交易不成,由丙方将上述证件全部退还给甲、乙方。
第七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甲方房屋有共有、设定抵押、租赁等行为应告知乙方,并自行约定解决。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发生产权纠纷、债权纠纷或租赁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甲方应在收到:
乙方全部房款________日内,房屋过户完成后________日内,腾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于乙方。房屋交付乙方前甲方应结清水、电、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水、电存折等由甲方过户给乙方。甲方应保持房屋现状和结构及水表,电表及配套设施的完整性。
第九条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房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房款,且应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乙方逾期不交付房款给甲方,甲方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房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按全部房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丙方在甲、乙双方提供资料齐全情况下,在_______时间内协助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未履行义务,应承担_________违约责任,丙方在乙方按约定交付房款后,未按约定及时进行房款交割,应承担___________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乙方及丙方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因此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方签字,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贵州省工作报告篇五
贵州省工作报告是省政府对去年工作总结和今年工作计划的一份重要文件,也是我们了解贵州发展方向和趋势的重要渠道。在过去的一年里,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并确定了新的发展目标。作为全省最大的城市,贵阳市必须牢记自身的使命和责任,为全省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保持高速发展势头,为贵州建设“数字贵州、携手富民”的引领城市而不断努力。
第二段:强调数字经济发展是贵阳市的重要任务
在贵州省工作报告中,数字经济发展是重要的指导方向之一。贵阳市作为数字经济领域的龙头城市,在2019年的发展中取得了不俗的成绩。贵阳市要在同行加强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等方面做出更大努力。此外,成立了贵州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合作社,建立了农村电商服务中心,进一步推动了数字经济与农村经济的融合发展,为贵州省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提供了更多机会。
第三段:提高城市品质和城市文化的建设
贵阳市作为全省唯一的国家中心城市,城市品质和城市文化的建设至关重要。报告中提到贵阳市将大力推进城市功能扩展和提升,加快建设公园、广场、步行街、商业配套等公共设施,进一步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另外,打造“绿色贵阳”和“文化贵阳”也是贵阳市的重要任务,推出“精致七十二小时”和“百家书摊文化展”等活动,丰富了市民文化生活,加强了市民文化自信心。
第四段:加强基层建设和民生保障
在贵州省工作报告中,加强基层建设和民生保障也被提到。贵阳市应该优先考虑群众的基本需求,把基层组织建设和民生保障放在心中,努力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全面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政治建设。此外,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解决教育、医疗、社保等城市居民最需求的问题,真正达到人民群众的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第五段:总结全文,强调自身的责任和使命
通过阅读贵州省工作报告,我们可以看到贵州省在经济发展、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作为贵阳市最大的城市,我们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使命,为全省的发展做出贡献,努力完成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在数字经济、城市文化、基层建设等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争取在“数字贵州、携手富民”的发展路径上更加优秀地前进。
贵州省工作报告篇六
水路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 ,水路交通的投资建设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下文是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规划与建设,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航道管理与维护,港口经营与管理,水上交通安全以及从事与水路交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路交通管理,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属的航务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属的航务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服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与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省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以上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水路交通建设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符合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基本建设程序、通航技术标准和行洪安全要求。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快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水路交通建设。
第九条 设置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设置跨行政区域的渡口,由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分别办理批准手续。
审批前应当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渡口安全条件和申请单位的安全管理能力进行论证。
第三章运输与运输服务
第十条 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船舶管理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县以上航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向原签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航务管理机构,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领取单船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随船携带。
禁止涂改、转让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禁止非营运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十一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适航的船舶;
(二)有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驾驶、轮机人员;
(三)有2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在国家和省规定采用标准船型的通航水域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经营者应当采用标准船型。
省的标准船型由省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客班船应当按水路运输许可证核准的班次、航线、起讫站点营运;未经原批准的航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取消、变更船舶的班次、航线、起讫站点。
第十四条 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船舶管理业的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经营项目或者范围的,应当到原批准的航务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到原批准的航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船舶管理业的经营者歇业的,应当向原批准的航务管理机构备案。
转让营业性运输船舶的,原船舶营业运输证持有者应当到原批准的航务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航道管理与维护
第十五条 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航道设施的维护,保持航道畅通和航道设施完好,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及航道维护工程施工通告。
第十六条 在通航水域或者规划的通航水域上整治航道,建设临河码头、跨河桥梁、拦河闸坝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事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七条 在通航水域上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通航或者暂时中断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航标等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或者设施竣工时,应当负责清除对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遗留物,达到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经航务管理机构论证认可。
第十九条 非因航道建设维护、抢险救灾等情况,禁止向航道内倾倒泥土、砂石或者废弃物。
第二十条 在航道内挖沙取石、开采砂金、钻探、打桩等影响通航的,应当经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务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规定的活动对航道及航道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二十一条 在通航河流上修建闸坝,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建设位置。
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建设位置,闸坝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过船设施由运营人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航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过船设施运行和管理维护费用由运营人承担。
第五章港口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重要港口的港口经营许可由省航务管理机构批准,其他港口的港口经营许可由市、州、地航务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 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重要港口的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县航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县航务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报省航务管理机构审批。
申请其他港口的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县航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县航务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报上一级航务管理机构审批。
负责审批的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县航务管理机构上报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章水上交通安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助体系,保障应急救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 通航水域和城市园林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
用于海事监督检查的船舶、车辆,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安全监管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自用船舶和渡口安全监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运输船舶和其他船舶安全监管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并对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
第三十二条 从事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救生等安全技术条件,配备通信、防污等安全环保设备。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
第三十三条 节假日、赶集日、学生上学放学等渡运繁忙时段,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加强渡运秩序维护,保障渡运安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渡运:
(一)渡船超载;
(二)渡工无船员适任证书或者酒后驾船及其他不宜驾船的情形;
(三)乘客与大牲畜、危险货物混载以及装载不当影响渡运安全;
(五)渡船的航行、救生等设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船长10米以上的农业自用船舶的检验、登记、发证,驾驶人员的考试、发证由县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船长不足10米的农业自用船舶的检丈、登记、发证、驾驶人员的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未经检验或者检丈、登记、发证和未配备合格驾驶人员的农业自用船舶不得航行。
农业自用船舶的检丈、登记、发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农业自用船舶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船舶吃水不得超过载重线。
农业自用船舶、渔业船舶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三十七条 营业性漂流河段与码头的安全技术条件、漂流艇筏选型与漂流方式、安全保障等安全事项与防污染措施应当经市、州、地海事管理机构论证。
经营漂流活动的企业应当配备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的漂流艇筏,有合格的适任证件的船员或者护航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和保护水域环境的措施,并对漂流安全负责。
未经县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在通航河流上从事漂流活动。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的小型游乐船舶和漂流艇筏,应当经有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到县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持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方能航行。
第三十九条 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施工作业、群众性活动和体育竞赛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条件,并在作业或活动前报县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条 行洪、泄洪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县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县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并协助海事管理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内设置网箱或者其他水产养殖设施,不得侵占航道,不得影响锚地、停泊区、掉头区及港口、码头等区域的正常作业。
禁止在航道内设置抬网和拦河捕捞网具。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航务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航务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由航务管理机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航务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者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航务管理机构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航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航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由航务管理机构先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清除费用2倍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违反第二款规定,造成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害的,由航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由航务管理机构先行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恢复费用1倍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航行,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航行的,暂扣船舶。
(三)聘用未持有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漂流艇筏船员或者护航员的,责令停止漂流活动,对聘用单位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持有适任证件担任漂流艇筏船员或者护航员的,责令离岗,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抬网、拦河捕捞网具,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逾期未缴纳港务费、船舶停泊费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暂扣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航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水路交通有关活动,是指与水路交通有关的水上漂流、港埠业务、船舶管理业等活动。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农业自用船舶,是指农民个人所有,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航行于本乡镇或者临近乡镇的船舶。
小型游乐船舶,是指船长小于5米,由游客自行驾驶的船舶。
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航道,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在不同水位期供船舶、排筏通航的水域。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信号台、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等设施。
第五十五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等,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运费低,节省燃料。例如一条密西西比河相当于10条铁路,一条莱茵河抵得上20条铁路。此外,修筑1千米铁路或公路约占地3公顷多,而水路运输利用海洋或天然河道,占地很少。在我国的货运总量中,水运所占的比重仅次于铁路和公路。
以船舶为交通工具,在水域沿航线载运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
简史人类在古代就已利用天然水道从事运输。最早的运输工具是独木舟和排筏,以后出现木船。帆船出现于公元前4020xx年。15~19世纪是帆船的鼎盛时期。19世纪蒸汽机驱动的船舶出现后,水路运输工具产生了飞跃。当代世界商船队中已有种类繁多的各种现代化运输船舶。中国是世界上水路运输发展较早的国家之一。公元前2520xx年已经制造舟楫,商代有了帆船。公元前520xx年前后中国开始工凿运河。公元前220xx年建成了连接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的灵渠。京杭运河则沟通了钱塘江、长江、淮河、黄河和海河五大水系。唐代对外运输丝绸及其他货物的船舶直达波斯湾和红海之滨,其航线被誉为海上丝绸之路。明代航海家郑和率领巨大船队七下西洋,历经亚洲、非洲3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水路运输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对经济、文化发展和对外贸易交流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与其他几种运输方式比较,水路运输运载能力大、成本低、能耗少、投资省,是一些国家国内和国际运输的重要方式之一。一些国家水路运输的货物周转量占各种运输方式总货物周转量的10%~20%,个别国家超过50%。